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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专)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10-17作者 :点击 :

校发[2015]141号

为规范本(专)科教学管理,维护本(专)科教学秩序,有效预防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各类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吉林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本(专)科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主要是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等;本办法所称教学管理涉及负责校级教学管理、学院(中心或部门)教学管理及为本(专)科教学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的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分级与认定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所造成影响程度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教材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第四条重大教学事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后果十分严重,情节极为恶劣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及教学管理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言论和行为,或散布邪教、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二)无故拒不接受学校(学院、中心、系、教研室)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

(三)在毕业论文(设计)环节中,指导教师发现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现象未予以纠正,后果特别严重;

(四)未经学院(中心)、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7天(含)以上;

(五)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重大伤害、死亡;或造成大型、贵重设备的损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

(六)命题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在考前泄露试题、考试中暗示、透露试题答案或其他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七)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书、证明;因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者相应的证书;

(八)由于教学安排或教学管理失误,导致重大教学进程受阻或失控;

(九)其他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后果十分严重,情节和影响极为恶劣的言论或行为。

第五条严重教学事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中,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教学岗位10分钟以上;

(二)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环节,致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10分钟以上;

(三)强制学生购买自编教材,或强行推销未经批准选用的教材,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课、缺课或缺席监考;

(五)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六)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的相关规定或实践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七)未经学院(中心)、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3天(含)以上;

(八)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伤害,或因不规范操作、管理不善等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

(九)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论文质量低劣,不能按时完成规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十)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排定课表或考试日程,影响教学进度或考试秩序;

(十一)试卷试题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十二)遗失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期末试卷、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等重要材料,致使无法评定学生课程成绩;

(十三)主考、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纪律松懈;

(十四)考试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或其他未按监考守则规范考场秩序导致考场混乱或回收试卷缺失的;

(十五)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给分或改动成绩,误判、漏判试卷分数超过三份(班级规模50人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6%(班级规模50人以上),且未主动纠正;

(十六)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不当,丢失学生学业档案、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单、丢失应保存的试卷及丢失保密实习资料等;

(十七)规定课程连续两年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造成严重影响;

(十八)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不合理或通知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十九)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和进程;

(二十)故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生成绩单及非学历证书或证明;

(二十一)对本单位所发生的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对本单位教务管理职责规定不明确或不按规定执行,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教学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一般教学事故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教学管理人员未在开学前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影响正常教学运行等;

(二)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教学岗位10分钟(含)以内;无正当理由,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环节,致使干扰、延误、缩短或中断教学活动10分钟(含)以内;

(三)未经学院(中心)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活动时间或地点;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找他人(非教学任务书中指定的任课教师、实践指导或带队教师)代课、串课;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四)未经学院(中心)、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2天(含)以内;

(五)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的相关规定或实践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六)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万元(含)以下;

(七)发现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有严重抄袭现象未予以制止或及时向学院(中心)汇报;

(八)未按学校规定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期末试卷、毕业论文(设计),或未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交成绩、试卷分析报告、学生试卷等需报送的材料,产生不良后果;

(九)主考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将试卷送达考场,或因试卷数量不足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10分钟(含)以内;或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的;

(十)主考、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含)以内,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纪律松懈;

(十一)误判、漏判试卷分数不超过三份(班级规模50人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6%(班级规模50人以上),致使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且未主动纠正;

(十二)非技术原因,期末考试结束后30天内本科生课程成绩未录入;

(十三)未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信息通知学生,未按规定将必要信息通知学生家长;

(十四)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规定年限保存各类教学档案材料;

(十五)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无人响应故障报告达到10分钟,造成教学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影响正常教学进行。

(十六)多媒体教学设施、教室桌椅、黑板、灯具、电铃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后未能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第七条凡本章未详尽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比照本章规定进行相应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处理

第八条教务处对全校本专科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并接受全校师生对教学事故的举报。

第九条教学事故一经发现、报告或被举报之后,对重大和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务部门会同校纪检委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对一般教学事故由学院(中心、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在举报或发生后十天内向主管领导提交报告。核实后由责任人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由学院(中心、部门)或教务处视情节轻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领导签批。

第十条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理分学校和学院(中心、部门)两级进行,重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进行处理,主管校长签批;一般教学事故由学院(中心、部门)处理,学院负责人签批。

处分程度分为行政处分、通报批评两个级别。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做出;通报批评分为全校通报批评和单位通报批评,全校通报批评由教务处做出,单位通报批评由学院(中心、部门)作出。

第十一条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学校主管校长对责任人签发《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通知书存根保存教务处备查;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处分期内,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半年至全年津贴,取消责任人应聘高一级职称及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

第十二条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由学校主管校长对责任人签发《严重教学事故通知书》,通知书存根留教务处备查;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处分期内,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一定数额的津贴(以季度津贴额为基本单位),并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责任人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三条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由学院(中心、部门)负责人对其签发《一般教学事故通知书》,通知书存根留本单位备查;对责任人在本单位内进行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一定数额的津贴(以月津贴额为基本单位),并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责任人参加教学类奖项的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三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可认定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三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可认定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五年内累计三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应调离现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各有关学院(中心、部门)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通知书》的复印件报学校教务处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十六条教学事故坚持举报必查、有错必究的原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事实,不得包庇事故责任人。《教学事故通知书》应附有学校(学院、中心、部门)的明确处理意见,事故记录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单位、部门集体顶替。凡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者故意隐瞒本单位、本部门事故者或检查中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章申诉和仲裁

第十七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存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负责认定及处理的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学校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诉内容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者本人。若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按学校有关申诉程序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专)科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果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吉林大学本(专)科教学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罚条例(暂行)》(校发[2003]73号)同时废止。

(吉林大学于2015年9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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